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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家荣与被执行人马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荣,马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朱家荣,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委托代理人朱宗明(朱家荣父亲),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马占峰,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朱家荣与被执行人马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马占峰赔偿朱家荣170352.1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占峰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家荣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马占峰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马占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朱家荣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马占峰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不受限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曾敏玲审判员  张新民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