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辉与被执行人耿喜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耿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冯辉,男,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耿喜成,男,汉族,汉族,铜川市人,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辉与被执行人耿喜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5月立案受理,执行回部分后终结执行。本案经执行干警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耿喜成共支付冯辉60000元,法院补助20000元,冯辉放弃其它请求。现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3)耀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