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与侯婷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侯婷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01号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琪,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婷雅,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晨龙,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婷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梦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