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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与侯婷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侯婷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01号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琪,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婷雅,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晨龙,系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婷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梦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