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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挺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余中。被告人吴挺海,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村委会谭康仔村20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挺海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谭康仔村20号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冯所靖贩卖毒品2小包,交易完成��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冯所靖处缴获毒品2小包,从吴挺海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毒品2小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子秤1台及其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0元。经鉴定,从冯所靖处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0.10克,从吴挺海处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0.1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挺海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挺海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挺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4包(共净重0.27克)、贩毒工具电子秤一台均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从被告人吴挺海处扣押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冲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fv1syrlnumpwfeldyv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