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雁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兆宏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