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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8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洪源龙与被告王凯、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源龙,王凯,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574号原告洪源龙。委托代理人任妮,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乐,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被告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安。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源龙与被告王凯、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圆审 判 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