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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仁寿高新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仁寿高新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72号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72号至184号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志诚。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方路口。负责人李婕,院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普通合伙)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为,申请人四川和成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仁寿高新医院(普通合伙)在仁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账号:57XXX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