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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与赵云海、来书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赵云海,来书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负责人:袁敏,任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语佳,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海,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来书梅,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与被告赵云海、来书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承担。审判员  宋金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