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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君中与沙坪坝区欧语韩家具厂、陈爱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君中,陈爱明,沙坪坝区欧语韩家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592号原告:唐君中,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雄,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欧语韩家具厂经营者,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欧语韩家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柏果树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主要负责人:陈爱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君中与被告陈爱明、沙坪坝区欧语韩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君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君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交纳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君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