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英坤与谭永茂罗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坤,谭永茂,罗美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318号原告:谭英坤,男,汉族,194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付顺万,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谭永茂,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罗美琼,女,汉族,1949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谭英坤诉被告谭永茂、被告罗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14日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谭英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英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英坤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