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与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肖尚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肖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法定代表人:肖尚海。被执行人:肖尚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肖尚海其他行政非诉一案,该案(2016)苏059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肖尚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萧氏龙虾店、肖尚海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