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秀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87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组织机构代码57928394-2。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饶秀芹,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