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绍林、梁光均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绍林,梁光均,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张友凤,咸丰县黄金洞乡水杉坪村民委员会,咸丰县黄金洞乡水杉坪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绍林,男,1941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光均,男,1972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奎之,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咸丰县黄金洞乡黄金洞街**号。法定代���人杨万明,乡长。委托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友凤,女,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咸丰县黄金洞乡水杉坪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姚华军,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咸丰县黄金洞乡水杉坪村二组(原四组)。负责人向文武,组长。上诉人梁绍林、梁光均因林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上诉状和卷宗材料,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8年10月8日,张友���与梁绍林林地行政确权一案,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作出黄乡行处字第[1998]06号处理决定书。2014年,梁绍林与张友凤为林地发生争议,向恩施州州长信访反映情况。2015年9月23日,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对梁绍林信访事项作出黄政发[2015]6号《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关于梁绍林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于当日将该回复意见及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黄乡行处字[1998]06号处理决定书送达梁绍林。梁绍林申请咸丰县、恩施州人民政府复查,2016年11月28日,恩施州信访服务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2017年2月3日,梁绍林、梁光均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2015年9月23日,被告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在向原告送达黄政发[2015]6号《黄金洞乡人民政府关于梁绍林信访事项回复意见》时,同时送达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黄乡行处字[1998]06号处理决定书,该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绍林、梁光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回。上诉人梁绍林、梁光均不服原审法院前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1998年10月8日作出的黄乡行处字第[1998]06号处理决定书,当时未送达给上诉人,直到2015年9月23日,被上诉人送达黄政发[2015]6号文件时,才将1998年的处理决定书作为附件送达给上诉人,即上诉人此时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且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起诉期限,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是1998年10月8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并确认本案诉争的林地属上诉人梁绍林、梁光均使用。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梁绍林、梁光均不服被上诉人咸丰县黄金洞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咸丰县(2017)鄂282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理由虽不当,但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故可以予以维持。上诉人梁绍林、梁绍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