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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23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耿婧与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婧,张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23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婧,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第九居民委。被执行人:张丽凤,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第四居民委。本院在执行耿婧与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苇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苇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耿婧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为申请人耿婧执行回款46080元。2015年12月2日(2015)苇法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耿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丽凤给付剩余款项98920元,并主张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丽凤的爱人朱景泉名下面积为56平方米房屋及面积为80.76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西侧面积为19平方米的偏厦,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据(2015)苇法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查封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林区中院技术室于2016年10月24日批准委托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查封的房产进行依法评估,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认定结论,该两处房产及附属偏厦19平方米评估价格为57174.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张丽凤送达了黑龙江省苇河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苇林价认字[2016]第020号房屋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对价格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人耿婧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该两处房产及附属偏厦19平方米进行依法拍卖,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该两处房产及附属偏厦19平方米进行依法拍卖,林区中院技术室于2017年1月17日指定黑龙江美麒麟拍卖有限公司对以上房产进行拍卖。黑龙江美麒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对以上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流拍。黑龙江美麒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将书面拍卖工作总结邮寄我院,结论为流拍。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耿婧约谈,申请人耿婧表示愿意以流拍的价格57174.00元接收以上拍卖房产,并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耿婧同意接收房产并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丽凤的爱人朱景泉名下面积为56平方米房屋及面积为80.76平方米的房屋及该房屋西侧面积为19平方米的偏厦,以流拍价57174.00元抵偿给申请人耿婧。不足部分申请人耿婧表示放弃,该案终结执行;申请人耿婧可持本裁定到苇河林业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