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勒伍尔古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尔古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伍尔古,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人勒伍尔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7月21日释放。被告人勒伍尔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羁押,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伍尔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1500号刑事判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5刑终25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勒伍尔古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付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勒伍尔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勒伍尔古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管道、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8幢206室陆某家中、8幢306室刘平家中、9幢305室赵红燕家中、9幢306室吴玲玲家中和9幢405室朱某家中实施盗窃,共计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勒伍尔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朱某、赵某、刘某、吴某的陈述、证人甲拉尔坡、马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提取笔录、痕迹物证比中报告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苑小区8幢206室、8幢306室、9幢305室、9幢306室、9幢405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张公物鉴(法物)字(2016)82250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公物鉴(痕)字(2016)37号物证鉴定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6)82250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公物鉴(痕)字(2016)39号物证鉴定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6)82250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公物鉴(痕)字(2016)38号物证鉴定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6)82250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公物鉴(痕)字(2016)40号物证鉴定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6)82250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勒伍尔古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尔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勒伍尔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勒伍尔古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勒伍尔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勒伍尔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代理审判员 林 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玮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