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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立金与赵文阁、贺建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金,赵文阁,贺建康,张井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960号原告:谢立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阁。被告:贺建康。被告:张井花。原告谢立金与被告赵文阁、贺建康、张井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立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谢立金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