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剑波、张慧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剑波,张慧豪,胡法宝,胡伟平,胡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胡剑波,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张慧豪,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胡法宝,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伟平,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细平,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剑波与被执行人张慧豪、胡法宝、胡伟平、胡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剑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恢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志敏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