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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彩华与刘生姬、连北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华,刘生姬,连北骑,连丽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30号原告:吴彩华,女,汉族,1948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星,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系吴彩华儿子。被告:刘生姬,女,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连北骑(曾用名连火增),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连丽雯,女,汉族,1996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吴彩华与被告刘生姬、连北骑、连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彩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彩华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刘生姬、连北骑、连丽雯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彩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吴彩华负担。审判员  石音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弘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