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朱兴保、李金兰、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朱兴保,李金兰,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915号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61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信用联合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学文,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系该信用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朱兴保,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李金兰,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万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朱兴保、李金兰、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对被告朱兴保、李金兰、湖南东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32元,减半收取15616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审 判 长 蒋坤学审 判 员 游 艳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