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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双源、陈丽琼等与陈乌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陈乌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922号原告:陈双源,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陈丽琼,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陈法边,男,汉族,1935年11月2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陈乌废,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与被告陈乌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以双方拟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双源、陈丽琼、陈法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