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敬宇要求宣告刘丹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敬宇,刘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特2号申请人:刘敬宇,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刘丹,男,户籍地延吉市。申请人刘敬宇要求宣告刘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刘敬宇诉称:被申请人刘丹与系父子关系。于1979年和妻子吴某某结婚。在2009年12月时,被申请人于妻子吵架,互不相让,妻子提出离婚,并致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被申请人进入悲伤痛苦之中,每天唉声叹气,心情烦闷无法自拔不和其他人讲话,不和任何人交流。于2009年的一天突然不上班,离家出走。被申请人出走后家人到处打听去处,到如今无任何消息,已六年之久。申请宣布被申请人刘丹死亡,以便申请人处理其身后事宜。经查,被申请人:刘丹,男,1952年1月15日生,户籍地延吉市。申请人刘敬宇与被申请人刘丹系父子关系,2009年12月被申请妻子提出离婚,并到延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被申请人刘丹离家出走。2014年11月14日延吉市进学街某社区出具证明:依据延吉市公安局《疑似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明刘丹于2009年12月份从家里出走之后一直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己届满,被申请人刘丹仍然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敬宇提供了被申请人刘丹居住的延吉市进学街安阳社区出具的证明、户口簿、报警回执等,以上证据均证明被申请人刘丹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六年之久,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金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