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秦虹南路**号。经营者:郝梦瀚,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则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苏86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虾大大餐饮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