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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国际成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际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57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际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现贵阳市无固定住所。2017年2月25日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际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际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国际成在本市观山湖区龙潭春天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5栋1单元102号汪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江某能牌IXUS951S型相机一部和人民币70余元后逃跑。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国际成在本市云岩区头桥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相机)已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国际成的刑事责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国际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国际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估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国际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国际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国际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国际成退赔所盗赃款人民币70元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