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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微、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微,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1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微,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冬勤,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珍,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微因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天猫会员名“微冉集团”的注册人系唐微;天猫店铺“三只松鼠旗舰店”由三只松鼠公司注册经营。2016年2月22日,唐微利用“微冉集团”的会员名在三只松鼠公司开设的店铺“三只松鼠旗舰店”购买“【三只松鼠_小美龙井108g】绿茶龙井茶永恒蓝系列”34盒,原价135元,实际单价69.9元,共付款2376.6元,订单号1647120001674078。三只松鼠公司通过申通快递(运单号:3304793371180)将上述商品寄送至唐微处。涉案商品标题名称下方显示副标题“闹元宵吃松鼠年后首波大促3折开抢”。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标注:“茶种类:龙井”,“产地:中国大陆省份:浙江省城市:杭州市”。并在页面中宣传“春茶龙井规格”“春茶龙井展示”,“小美龙井2015春茶上市”,“谷雨之前进行采摘,确保龙井鲜醇口感”,“喝杯龙井吧”,“龙井干茶色形味香四绝”,“一杯好喝的龙井”,“龙井叶底嫩绿圆润”,“小美龙井,为什么是一杯好喝的茶?”,“小美龙井来自优质龙井产区,传统制作工艺使得茶芽细嫩鲜美,全程新鲜链保证了龙井鲜醇口感”等内容。查看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显示“小美龙井XiaomeiLongjing”字样,左下角标注“产品类型:绿茶”,底部标注“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杭州”,“产品标准号:GB/T14456.1”。侧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另认定,2015年1月4日,三只松鼠公司与案外人新昌县群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三只松鼠公司向群星公司采购“小美-龙井(蓝)”、“小美-龙井”,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2014年4月10日,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向群星公司颁发编号为LT-10-330624-024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载明准予群星公司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有效期两年。另认定,Tmall.com(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三只松鼠公司入驻天猫平台时天猫公司审查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天猫公司在“购物保障”中关于“如实描述”部分阐明:若卖家描述信息和商品实物不符,可申请使用卖家保证金进行“先行赔付”。唐微确认未就涉案产品信息向天猫公司投诉。另查明,唐微另于2016年2月3日购买同一产品20盒,2016年3月2日购买同一产品40盒。GB/T14456.1为绿茶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650为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第5612284号“龙井茶LongjingTea”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核定商品类别为第30类茶等。商标专用期限为200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包括杭州市西湖区、新昌县等地区。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GB/T18650《地理标志龙井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龙井茶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应做到“三位一体”,即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中国地理标志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唐微于2016年11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三只松鼠公司向其退回购物款2376.6元,并赔偿价款三倍赔偿金7129.8元,两项合计9506.4元;二、三只松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天猫公司从三只松鼠公司店铺保证金扣除上述费用支付给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只松鼠公司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副标题宣传“闹元宵吃松鼠年后首波大促3折开抢”,涉案产品原价135元,实际售价69.9元,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三只松鼠公司宣传涉案产品为“龙井”是否构成对唐微的欺诈。关于争议焦点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主观故意、欺诈行为、相对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涉案产品副标题所示的小字“闹元宵吃松鼠年后首波大促3折开抢”,该宣传语中“三折开抢”并未明确指向涉案商品,且在产品销售页面,三只松鼠公司已清晰、具体地标示了产品实际售价,已通过明码标价方式告知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所应支付的对价;产品销售页面同时标示了产品原价,消费者也完全可以通过原价和现价的对比清楚了解到涉案产品的折扣力度,买卖双方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唐微在付款时,亦知晓所要支付的商品价格并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三只松鼠公司并未故意告知虚假价格,也未故意隐瞒真实价格,唐微也未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唐微称受宣传语上的“三折开抢”误导而购买涉案产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唐微主张涉案产品宣传为“龙井”,但实际产品包装上并未标注龙井茶证明商标且使用了绿茶的执行标准,故涉案产品为假冒龙井茶,三只松鼠的该行为构成对其的欺诈,而三只松鼠公司认为其产品名称为“小美龙井”,龙井为绿茶茶叶品种的描述,故未标注龙井茶证明商标且以绿茶标准生产加工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虽标注为“小美龙井”而非“龙井茶”,但三只松鼠公司既称涉案产品宣传为“龙井”的原因系其来源于案外人新昌县群星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该公司已获得由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颁发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同时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产品标题中标注“绿茶龙井茶永恒蓝系列”,又宣传“来自优质龙井产区”等,则该涉案产品标称的“龙井”与作为地理标志的“龙井茶”之间显然存在同一性,而“龙井茶”作为证明商品原产地的名称,不仅与其产地,同时与其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体现了特定质量、信誉等。涉案产品虽来源于《实施细则》规定的龙井茶的种植地域范围,且生产企业拥有生产龙井茶的资质,但该产品系采用绿茶的标准生产加工,该标准与龙井茶的标准存在显著区别,执行标准的不同对产品质量、口感等必然产生影响,三只松鼠公司仅以产地和来源标称涉案产品为“龙井”,不符合龙井茶的相应规范。另外,涉案产品既然来源于群星公司,该公司位于新昌县,则三只松鼠公司在产品包装和宣传页面上标注产地为杭州亦属不当。三只松鼠公司称涉案产品茶源来自杭州,且系以龙井茶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龙井茶特定品质的产品,唐微有权要求三只松鼠公司退还货款2376.6元,其亦在庭审中同意将涉案产品退还三只松鼠公司,对于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三只松鼠公司应自行纠正。同时,原审法院已查明,唐微于2016年2月3日已购买过同一产品,本案涉案产品为其第二次购买,对其主张的问题,其理应在第一次购买后即已知晓,且其于2016年3月2日再次大量购买涉案产品,其目的显然并非用于生活消费,结合唐微在原审法院涉及的大量类似诉讼案件,均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经营者构成欺诈等为由进行索赔,表明唐微购买本案涉案产品显然并非因三只松鼠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宣传而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三只松鼠公司的相应宣传亦未对其产生误导。因此,唐微认为三只松鼠公司对其构成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7129.8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只松鼠公司就其不构成欺诈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唐微确认未就涉案产品向天猫公司投诉,且关于先行赔付的主张系唐微与天猫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的范畴,非本案审查范围。故唐微要求天猫公司从三只松鼠公司店铺保证金扣除上述费用支付给其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唐微货款2376.6元,同时,唐微退还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小美龙井”34盒;二、驳回唐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唐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唐微一审提交的证据4涉案商品评价截图打印一份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应予确认,该证据显示多位消费者评价商品发霉,喝出昆虫尸体,包装破损灰大等质量问题,且多位消费者均对涉案产品龙井的品质产生质疑,故三只松鼠公司误导了众多消费者认为涉案商品为龙井从而购买。龙井证明商标是为了彰显和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识,三只松鼠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众多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三只松鼠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龙井”字样的方式起到了足以标识商品的质量等特定品质的作用,使唐微及其他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茶叶系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龙井相应的特定品质。三只松鼠公司明知众多消费者对涉案商品龙井的质量产生质疑,并且是因为龙井购买,其未作出任何纠错行为,明知涉案商品只是普通绿茶,却一直当龙井销售,并未停止欺诈的违法行为,直至唐微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行为之后才将涉案商品下架停止销售处理。唐微的行为客观上有效打击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诚实商家的利益及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有利于打击违法的无良商家,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唐微一审提交的证据7(2015)浙杭知终字第374号判决书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应予确认,该案是二审法院对“龙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详细载明“龙井”的特殊品质,认定违法使用与第5612284号“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龙井的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错误认知,对商标持有人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本案中,唐微作为消费者维权时,三只松鼠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三只松鼠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8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应不予确认,任何人无权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审查,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及动机只要不是用于再次经营即属于消费者,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审查消费者的购买目的及购买动力,消费者有购买任何产品的权利。三只松鼠公司在涉案商品标题标注“三折开抢”就是对涉案商品的价格宣传介绍,既然三只松鼠公司明知涉案商品不是“三折开抢”的产品,这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误导消费者,且产品销售页面并未表示产品原价,消费者无法通过原价和现价的对比清楚了解涉案产品的折扣力度。故唐微认为三只松鼠公司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三折开抢”情况,诱使其错误认为涉案商品价格为“三折”非常实惠,故选择购买,属于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本案判决已经认定“龙井茶”有特定的质量、产地、信誉等,而涉案商品不符合龙井茶的相应规范,即涉案商品不属于龙井茶,不具有龙井茶特定的质量、信誉等,即为假冒龙井,且在开庭质证过程中唐微才知晓涉案商品的供应商产地为新昌,并非涉案商品包装标注的杭州,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地杭州,应为假冒产地,故假冒产地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属于欺诈性的违法行为,且欺诈性违法行为持续至今。同时,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的,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不是为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就不能否认其为消费者。面对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的消费者,本案判决却拒绝保护有法律意识去主动维权的消费者,反而体现的是“保护”的是无法律意识,购买到问题商品后并不知情不要求索赔的消费者,并“保护”欺诈性违法销售的商家,违法行为用“亦属不当自行纠正”带过,明显不当,上诉人购买了三只松鼠公司假冒龙井、假冒产地的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三只松鼠公司确实有欺诈性违法销售的行为。因此,给予唐微赔偿,也算是对三只松鼠公司销售问题商品行为的惩罚,与立法宗旨相符。综上,上诉人唐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三只松鼠公司赔偿三倍货款7129.8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三只松鼠公司答辩称:唐微一审提交的证据4确与本案无关,一审对该证据的认定正确。唐微一审提交的证据7系知识产权案件,也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无关。一审对三只松鼠公司提交的证据8予以采信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唐微在一审法院有大量类似诉讼,故其对购买商品的商标及执行标准的关注度高于正常消费者,其在2016年2月3日购买该产品后,对于其主张的案涉产品为假冒龙井的问题已经知晓,但其又在2016年3月2日大量购买同一产品,明显不属于法定的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故一审认定唐微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正确。唐微主张三只松鼠公司宣传用语上“三折开抢”误导其但未被一审认定,案涉产品副标题所示宣传语中“三折开抢”并未明确指向案涉产品,且在销售页面三只松鼠公司已经具体清晰的标示了产品实际售价和原价,唐微完全可以通过对比了解折扣情况,故三只松鼠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价格、隐瞒真实价格的情形,唐微也未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不存在三只松鼠公司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案涉产品的供应商是群星公司,拥有龙井茶证明商标标准用证,在龙井茶商品上有权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的证明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不同,并非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是标示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就本案而言,龙井茶注册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即系证明商品的种植地域范围的地区,产品按照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上述规定,具有特定品质的标识。三只松鼠公司供应群星公司的案涉产品的原产地为新昌县,属于上述规定的龙井茶产区,且根据新昌县名茶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该协会鉴定,案涉产品系依据龙井茶生产工艺流程制作,是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越州产区的龙井茶,符合上述规定,具有特定品质。且上述规定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强制性国家标准,故三只松鼠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案涉产品标注GB/T14456.1《绿茶》的标注并无不当。欺诈的构成需要主观故意、客观欺诈行为、相对人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三只松鼠公司不存在客观欺诈行为,唐微也未陷入错误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存在欺诈的情形。综上,被上诉人三只松鼠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天猫公司履行了义务,一审对天猫公司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唐微与原审被告天猫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三只松鼠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新昌县名茶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三只松鼠公司销售的龙井茶是经过龙井茶生产工艺流程制作的。对被上诉人三只松鼠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唐微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该证明恰恰反映案涉产品来源于群星公司,而该公司位于新昌县,与三只松鼠公司产品包装上显示的产地为杭州有出入;原审被告天猫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无负责人、出具人签字,其上内容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就案涉产品宣传语中的“三折开抢”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因该宣传语并未明确指向案涉产品,且在案涉产品销售页面,三只松鼠公司已经明确标示了实际售价、原价等,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价格对比知晓折扣力度,且唐微在付款时也对案涉商品的价格予以确认,故不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卖家有意隐瞒销售价格的情形,唐微主张三只松鼠公司就“三折开抢”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并使其陷入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案涉产品宣传为“龙井”但产品包装上未标注龙井茶证明商标且使用绿茶执行标准,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一审法院通过对案涉产品产地、生产加工标准等的分析而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龙井茶特定品质并判令双方退货退款且三只松鼠公司相应纠正并无不当,但鉴于唐微在短时期内多次、大量购买案涉产品,且在一审法院有多起类似诉讼,故一审认定唐微并未因三只松鼠公司的上述宣传、标注行为陷入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正确,本院对唐微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并无不当。综上,唐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徐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