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超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李辉,张超,李辉,张超,李辉,张超,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77号原告:张超,男,住敦化市。被告:李辉,男,住址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