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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超诉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李辉,张超,李辉,张超,李辉,张超,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77号原告:张超,男,住敦化市。被告:李辉,男,住址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