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秀安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秀安,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2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卫计委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3MB0U083680。法定代表人:袁顺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睿,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和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杨秀安,男,汉族,1971年6月7日生,地址: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执行人:国英,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广卫计征决[2016]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