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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小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飞,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21号申请人:刘飞,男性,汉族,1987年06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赋,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红,女性,汉族,1985年0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飞与被申请人王小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红名下的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