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顺益与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顺益,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顺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8445-4。法定代表人马克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顺益与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石顺益支付借款本金15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181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天逸佳园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