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锦章与洪伟雄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4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章,洪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黄锦章,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欧凤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伟雄,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申请执行人黄锦章与被执行人洪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伟雄应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0262.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黄锦章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洪伟雄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3执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家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