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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0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海军申请执行人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赵海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海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海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