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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750号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军,职位:总经理。被告:邹文辉,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