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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中军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军,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孙中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陈福忠。申请执行人孙中军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调解书。小汤头沟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中军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