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傅杏芬与李永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杏芬,李永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19号原告:傅杏芬,女,194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李永芬,女,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傅杏芬诉被告李永芬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傅杏芬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