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新升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新升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新升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裕溪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9961213-7。法定代表人:胡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96196370W。法定代表人:李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鞍山新升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269.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