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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超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超,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人吴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0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超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超于2016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提供杨某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和吴超本人照片,购买办理了一张署名“杨某”的驾驶证。后于2016年8月1日3时5分许,驾驶车辆途经常熟市海虞北路谢桥沿江高速卡口时,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接受检查被警察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超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吴超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超于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提供杨某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和吴超本人照片,让他人办理了一张署名“杨某”的驾驶证。后于2016年8月1日3时5分许,驾驶车辆途经常熟市海虞北路谢桥沿江高速卡口时,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接受检查被警察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吴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该罪曾被羁押2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检察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假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超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超因前罪被羁押的28日可以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超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超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超宣告缓刑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