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许衍翠与李谊川、徐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衍翠,李谊川,徐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25号原告:许衍翠,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谊川,男,50岁,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徐忠良,男,60岁,汉族,住海林市柴河林业局。原告许衍翠与被告李谊川、徐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许衍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衍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