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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贾雅飞与房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雅飞,房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4民初185号原告贾雅飞,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贾红松,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房占林,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贾雅飞诉被告房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雅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红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占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雅飞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被告借原告1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双方约定月息2%。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6万元被告在2016年11月27日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一礼拜还款,但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万元及利息600元(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并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房占林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房占林出具借条一张,显示:今借到贾雅飞陆万元整。原告认可6万元中系2014年下半年支付贾雅飞的10万元,2015年3月还了5万元本金。借条中的6万元,1万是利息,5万元是本金。6万元本金原告同意被告不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房占林借原告款项,事实清楚,6万元中1万元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2017被告房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雅飞借款本息共计6万元;(2017驳回原告贾雅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房占林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房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寿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屈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