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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杜吉兰,牟乾利,牟乾斌,牟乾龙,穆乾盛,历建梅,崔再明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兰,穆乾盛,牟乾龙,牟乾斌,牟乾利,历建梅,崔再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547号原告:杜吉兰,住白山市。原告:穆乾盛,住白山市。原告:牟乾龙,住白山市。原告:牟乾斌,住白山市。原告:牟乾利,住白山市。被告:历建梅,住白山市。被告:崔再明,住白山市。原告杜吉兰、穆乾盛、牟乾龙、牟乾斌、牟乾利与被告历建梅、崔再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吉兰、穆乾盛、牟乾龙、牟乾斌、牟乾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崔学增与穆金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房屋位于河口街十委二十组,吉房执浑八字第0685,号、面积27.63平方米)。事实与理由:穆金明(曾用名牟金明)与杜吉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子女四名,分别为原告穆亁盛、牟亁龙、牟亁斌、牟亁利。1982年崔学增将其所有的、位于河口街十委二十组的平房一处(吉房执浑八字第0685,面积27.63平方米),以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穆金明。穆金明于2016年2月22日去世,穆金明现有继承人为五原告。崔学增与被告历建梅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一名,即被告崔再明。崔学增于1987年4月28日去世,崔学增现有继承人为二被告。房屋买卖后,房屋一直未过户,该房于2007年9月19日拆迁。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历建梅、崔再明辩称,原告诉称均属实。争议房屋确为崔学增于1982年以500.00元出售给穆金明的,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房屋即交付于穆金明,同时房照亦一并交付穆金明,但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争议房屋于2017年已经拆迁。经审理查明,穆金明(曾用名牟金明)与原告杜吉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穆亁盛、牟亁龙、牟亁斌、牟亁利。崔学增与被告历建梅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一名,即被告崔再明。1982年崔学增与穆金明订立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崔学增将其所有的、位于河口街十委二十组、吉房执浑八字第0685号、建筑面积27.63平方米的平房两间,以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穆金明,并已交付房屋。崔学增于1987年4月28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二被告。穆金明于2016年2月22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五原告。房屋买卖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于2007年9月19日被拆迁。以上案件事实,吉房执浑八字第685号房产执照、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崔学增与穆金明(曾用名牟金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崔学增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穆金明,原、被告作为穆金明与崔学增的法定继承人均无异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规定,判决如下:崔学增与穆金明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位于河口街十委二十组、吉房执浑八字第0685号、建筑面积27.63平方米)案件受理费1182.00元,减半收取591.00元,由五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