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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76年12月18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李长兰,女,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甘凤美,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773.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国利、李长兰、甘凤美在哈尔滨市房产、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贵院辖区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将该案件委托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