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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8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谢庆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谢庆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0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1299号(中心调度楼)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7504273-8。法定代表人:钮言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庆瑰,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庆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对谢庆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谢庆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欣常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108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胜虎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