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马某某、马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某某,马某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64号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770969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幢**层****室。法定代表人:冉耀恒,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告:马某某1,女,1972年8月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马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马某某1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