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建邦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士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邦,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士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150号原告:王建邦,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被告:李士平,男,60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王建邦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士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士平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的起诉。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