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彭富良与王文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富良,王文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98号原告:彭富良,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文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富良诉被告王文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富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富良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