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鲍声应与铜陵恒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声应,铜陵恒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90号原告:鲍声应,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珣,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铜陵恒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广场二楼幸福社区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陈博雅,执行董事。原告鲍声应诉被告铜陵恒雅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鲍声应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声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鲍声应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