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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培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智慧园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培伟,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单县。上诉人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嘉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阿梅审 判 员  王衍琴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