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兰萍与杨宗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萍,杨宗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420号原告王兰萍,女,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宗业,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16层。负责人陈建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萍与被告杨宗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小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