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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昱欣投资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三环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三环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昱欣投资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三环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三环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昱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三环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乔雨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三环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乔雨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昱欣投资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三环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三环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