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葛庆、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庆,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葛庆,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全部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