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三凯、申彦兴等与韩明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三凯,申彦兴,申小平,申彦秋,孙玉兰,韩明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90号原告:申三凯,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申彦兴,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申小平,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申彦秋,女,汉族,2000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孙玉兰,女,汉族,1937年1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韩明亮,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栋栋、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华融国际*楼。负责人:任少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光,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三凯、申彦兴、申彦秋、申小平、孙玉兰诉被告韩明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韩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三凯、申彦兴、申彦秋、申小平、孙玉兰撤回对韩明亮的起诉。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梦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