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财龙与郑和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龙,郑和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508号原告:郑财龙,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郑和君,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郑财龙与被告郑和君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郑财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