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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财龙与郑和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龙,郑和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508号原告:郑财龙,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郑和君,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郑财龙与被告郑和君相邻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郑财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旭芬 百度搜索“”